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重视做好在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岗位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的发展工作。
重视在高知识群体、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
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坚持党员标准,严肃入党手续,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吸收入党,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造成党组织的严重损失的,要给予严肃处理,要加大在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基层党委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青年和妇女入党工作,基层党委要指定专人做好经常性的发展青年和妇女入党的基础性工作,基层党委要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及时发现和培养生产、工作第一线的优秀分子入党,对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符合条件的申请入党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基层党委应指定有关人员帮助其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转出正式申请,对在农村和社区一线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民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不断壮大,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发展党员工作视野进行培养教育,对长期不发挥作用又无改进的“隐性”党员,要进行帮教,对不具备入党条件的青年和妇女要耐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员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加强对流动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对下岗职工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后,及时转入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所到单位一时没有合适位置的,可先转入大中专院校和社会组织的临时党组织或挂靠管理党组织进行教育管理,也可采取设岗定责等方式发挥作用,大中专院校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加强对流动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流动人员中的流动党员应当编入一个党组织,参加所到单位所在地的党的组织生活。
十一、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对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严肃处理。
十二、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规定程序发展的要追究责任,基层党委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党委报告;上级党委要定期分析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作出相应批复;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违反规定程序发展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对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基层党委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对长期不发展党员又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整改的应建议上级党委予以组织调整或纪律处分。
十三、加强党务公开工作力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要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等事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基层党委要及时将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向群众通报说明;基层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发展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程序发展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发展的要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程序发展的要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