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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如何订立

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需要遵循《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步骤如下:

1. 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这些见证人不能是遗嘱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不能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2. 由立遗嘱人表述自己的意愿,代书人则负责作记录。遗嘱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分配方式等。

3. 代书完毕后,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遗嘱人应审阅全文,并完全同意和认可遗嘱的内容。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的姓名。

4. 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果遗嘱人不会写字,可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请注意,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同时,代书遗嘱的内容也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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