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时备注“自愿赠与”并不意味着该笔款项一定无法追回。是否可以追回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意味着,如果转账的钱款被视为赠与,并且已经成功转账到对方的账户,即财产权利已经转移,那么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就无法再要求返还了。
然而,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如果是有偿赠与(即附带有某种义务或条件的赠与),而受赠与人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或条件,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的。此外,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综上所述,转账备注“自愿赠与”并不一定意味着款项无法追回。是否可以追回需要具体分析转账的性质、双方之间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