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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

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法〔2003〕13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高法〔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目前不宜对收费办法中的个别标准单独进行修改,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收费办法中一并考虑。

二、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此复。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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