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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2022〕7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三农”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政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意义

1.切实增强服务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使命担当。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司法服务“三农”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时效性导向,创造性开展工作,采取切实有力举措服务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为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聚焦农业农村发展要素保障,积极服务乡村发展

2.妥善审理“三农”领域新业态纠纷案件,持续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依法审理乡村休闲旅游、乡村民宿、休闲农业等新业态纠纷案件,推动乡村休闲旅游提升计划实施,支持乡村民宿、农家乐特色村(点)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积极服务乡村产业振兴。依法审理涉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纠纷案件,支持农业大县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促进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规范健康发展,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审慎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等纠纷案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意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推动做好农村改革重点任务的落实。

4.支持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引导劳动力和乡村振兴人才有序流动。依法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妥善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依法审理涉乡村振兴人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积极推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推动完善要素交易规则,支持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

5.加强乡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综合运用环境保护禁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和大江大河生态系统治理,筑牢乡村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6.加强种源安全司法保护,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贯彻落实种子法,依法严格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种、种子套牌等行为,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有效保障国家种业和粮食安全。加强优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完善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7.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审理各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赔偿标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上来,推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开展。

三、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稳妥推进乡村建设

8.依法审理重点领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纠纷案件,推进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实施。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纠纷案件审判力度,做好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司法服务举措的有效衔接,推进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弱项。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欠薪案件执行力度,特别是扶贫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行力度,巩固拓展根治欠薪工作成效,确保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9.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有效改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支持农村地区推进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等治理,推进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和绿化美化行动,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依法妥善处理农村改厕引发的纠纷案件,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当地习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深化乡村地区司法协作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持续完善协同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多元共治的乡村环境治理体系。

10.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等整治行动,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加大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力度,全面贯彻粮食安全战略,加强耕地用途保护,依法促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治理。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切实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

11.加大涉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力度,持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依法审理农村地区养老、育幼等民生领域案件,加大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权益保护力度。加快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充分运用线上线下财产调查措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用好用足各类强制措施,依法打击涉民生领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涉民生案件债权人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防止因案致贫返贫等现象发生。

四、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大力提升乡村治理质效

12.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确保农村稳定安宁。切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聚焦“案件清结”“黑财清底”“打伞破网”“综合治理”,健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防范家族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

13.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农村地区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铲除农村地区黄赌毒违法犯罪的滋生土壤,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儿童等群体人身权利。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儿童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案件时,注重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对侵害农村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行为的,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

14.依法保护农业农村历史文化遗产,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依法审理涉农业农村历史文化遗产案件,推进实施农耕文化保护工程,通过司法手段提升遗产地、传统村落居民保护传承意识,促进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发展。依法审理农业文化旅游新业态案件,推动农耕体验、科普教育等农业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促进文化传承和就业增收,不断增强农民群众在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中的获得感、幸福感。

15.依法规制农村地区高价彩礼,推进农村地区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依法审理农村地区高价彩礼纠纷案件,结合习俗、彩礼金额、给付目的、给付时间等因素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综合考虑给付方的经济来源、收入高低、当地经济收入、风俗习惯等依法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摒弃彩礼攀比之风,让婚俗回归本心、让婚姻回归本质。

16.充分发挥一站式建设成果,不断提升纠纷化解效能。注重发挥一站式建设的集成作用,紧扣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加快推动一站式建设向“三农”重点行业领域延伸,打通妨碍共建共治共享的堵点,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格局,高效便捷多元化解“三农”纠纷,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

17.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坚持强基导向,认真贯彻“三个便于”“三个服务”原则,完善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推动人民法庭建设新提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着力拓展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新途径,更好服务乡村治理。强化人民法庭工作平台、信息平台“两个平台”建设应用,完善基础设施、业务装备、经费等方面保障,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服务“三农”工作综合效能

18.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推进乡村振兴整体合力。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加强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的衔接协同,及时掌握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态势,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强化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三农”领域中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整体合力。

19.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三农”纠纷便捷高效化解。认真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围绕案件繁简识别、程序分流适用、资源统筹调配、矛盾多元化解等,完善配套机制举措,有效提升“三农”领域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提升农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20.强化智慧法院建设,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坚持科技驱动,推进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司法运用,完善各类平台系统,有效解决平台分散、数据壁垒等问题,为农民群众诉讼提供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的智慧服务。深化在线诉讼模式和规则创新,根据“三农”纠纷案件性质特点等因素,合理准确使用在线审理机制,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优势,加强相关领域重点案件研判和矛盾纠纷化解,完善治理规则,促进提升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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