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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复

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

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经)复〔199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经字(1991)第2号《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之后,即成为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经营者因政府有关部门免去或变更其厂长(经理)职务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担任厂长(经理)的,属于人事任免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企业经营者为请求兑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收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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