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授予陈家祺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的决定
法(人)奖〔1988〕1号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家祺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在工作中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做出了显著成绩。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授予陈家祺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
1988年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授予陈家祺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的决定
法(人)奖〔1988〕1号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家祺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在工作中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做出了显著成绩。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授予陈家祺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
198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