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
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民〔1990〕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民字第 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 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许。
199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