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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设立幷开始受理案件

宁波海事法院设立幷开始受理案件

本刊讯: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宁波海事法院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1月1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其上诉案件仍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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