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
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9)法民字第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 1号请示收悉,以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1989年8月22日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
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9)法民字第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 1号请示收悉,以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198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