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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四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为配合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王明成、石峰销售伪劣种子、非法经营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明成于2003年6月成立北京亚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超出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有效区域的情况下,王明成通过北京亚丰公司以及该公司设在济南、南京、西安等地的分公司,从他处购买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并将所购种子换装、分装、自行繁育后进行包装或者直接以散装的形式对外销售。自2003年至2006年1月,王明成通过上述方式共销售水稻、小麦、豆类、高粱、玉米、谷子、棉花等七类种子共计人民币162万余元,销售葡萄苗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销售其他种子共计人民币234万余元;2.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明成多次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处购买棉花种,并安排人员对购买的棉种换包装成所谓的亚丰系列“S80”棉花种或者将所购棉种经繁育后包装成“S80”棉花种,该棉种名称系王明成自己编撰,并未经过审定。2004年初,江苏省东台市农民陈春越与被告人石峰担任负责人的北京亚丰公司济南销售处联系购种事宜。石峰在明知“S80”为假种子的情况下,仍向陈春越出售“S80”棉种共计1320袋,价格共计人民币29340元。陈春越将所购棉种除自己种植一部分外,其余大部分棉种均加价后向东台市多位棉花种植户销售。种植户种植后,发现“S80”棉花长势与品种标签上标注的不符,不适宜在东台市种植。经鉴定,当地共种植“S80”棉花种1800亩以上,损失金额人民币90万元以上。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王明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石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明成、石峰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明成、石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被告人孔棪坤销售伪劣化肥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07年5月间,孔棪坤在明知其销售的“中化牌”氯化钾肥系伪劣化肥的情况下,仍以每吨人民币2000元至2200元不等的价格,将91吨伪劣“中化牌”氯化钾肥出售给佛山市三水区的香蕉种植户梁伟江。梁伟江将所购买的上述伪劣化肥用于其所承包的867亩香蕉地上,造成其所种植的香蕉出现蕉叶枯黄、蕉蕾断蕾、蕉苗坏死的现象,减产幅度约30%,经济损失人民币209万余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孔棪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孔棪坤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孔棪坤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被告人于长久销售伪劣种子案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长久在明知自己销售的掖单19玉米种系伪劣种子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2、3月间在德惠市销售该种子24374斤,致该市600余户农民因种植该玉米种而减产约117万余公斤,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75万余元。

德惠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于长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于长久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于长久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被告人王彰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3月,被告人王彰九盗用西安近代农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森草净”除草剂的农药登记号、生产批准证书号和产品执行标准,擅自组织生产名称为“园丁一号”的葡萄园专用除草剂,并伪造了检测报告。2008年3月25日,王彰九以12万元的价格向新疆丰达凯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了80箱共1000公斤“园丁一号”葡萄园专用除草剂,丰达凯莱公司将其中的60箱出售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吐鲁番地区的部分葡萄种植户。种植户经使用后,出现了葡萄树叶片发黄、皱缩、果粒小、根系大量坏死等药害症状,导致葡萄严重减产甚至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6万余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王彰九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彰九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彰九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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