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的决定
法(训)发〔 1988〕1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换届选举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情况,现决定对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调整如下:
一、同意郑天翔同志辞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主任职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主任。
二、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滕藤同志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副主任。
1988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的决定
法(训)发〔 1988〕1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换届选举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情况,现决定对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调整如下:
一、同意郑天翔同志辞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主任职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主任。
二、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滕藤同志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副主任。
198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