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谋旗下
WANGMOU.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2012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

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

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2〕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赞(0)
本站内容主要由AI生成,但部分资源(内容)整理收集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email protected]),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