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
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研)复〔1987〕3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粤法刑经文字第42号《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二、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的义务。
三、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虑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四、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198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