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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

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31日

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

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和财政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以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和《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经费保障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审判职责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推进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更加艰巨,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中央不断推出改革措施强化经费保障,有效缓解了困扰人民法院的各种保障性难题,但是人民法院经费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建立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是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提升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人民法院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二)财务管理是规范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有效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进程加快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尤其是财政改革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力度逐步加大,财务往来业务日渐频繁,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基础状况与所担负的财务工作任务以及审判工作的要求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严重制约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立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是改进和落实各项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措施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人民法院构建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财务工作体系的关键所在。

(三)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作为财务工作的两大职能,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摆正财务工作的位置,立足于提高司法能力、树立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高度认识和谋划财务工作,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财务工作、建立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性。要按照“保障有力、管理规范、基础扎实、运行高效”的原则,建立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又能够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人民法院的参谋助手作用、综合管理作用以及保障龙头作用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需要,有力促进人民法院建设和事业发展。要以财政改革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契机,以服从服务好审判执行中心工作为首要目标,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入研究探索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的内在规律,不断克服解决财务工作中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进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建设。

二、加强财务政策和制度研究,推进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制度化

(四)落实经费保障政策。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探索建立规范、统一的人民法院预算管理制度体系和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财务审批与财务监督、经费需要与经费使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互推动、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运行工作机制。要深入推进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项经费保障制度,协调制定系统经费投入绩效考评、项目投资效益追踪评查、专项经费监督检查等日常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各级政府以及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经费全额保障责任,促进各项资金合理分配、及时核拨、科学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确定经费保障标准。要根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实行的分类保障政策,加强对人民法院各类支出项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以及开支合理性的研究,逐步形成稳定的标准化经费保障体系。要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努力实现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标准按照中央规定要求核定、办案业务经费标准按照人民法院办案成本核定,并随着工作情况变化和办案成本变动适时进行调整。要根据人民法院装备配备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结合各地物价水平和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等因素,科学测算确定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标准,保证经费保障标准与相关建设标准协调统一。

(六)完善财务规章制度。要认真研究掌握国家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敏锐把握人民法院业务需求和事业发展特点,周密组织、科学制定财务规章制度,重要财务规章制度要以院文件的形式制定,树立财务制度的权威性。要客观分析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研究解决干警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优化管理流程,堵塞制度上的管理漏洞,及时完善、调整以及清理不合理的财务规章制度。要注重制度的连续性、一致性、系统性,保证综合性与专项性财务制度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系统与本级财务制度相互配合、互为支撑,努力实现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目标。

三、加快财务机构建设,推进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规范化

(七)科学设置财务机构。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保证经费管理、事项管理、经费使用部门相互独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机构或岗位相互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行装部门设置计划财务处、机关财务处,高级人民法院行装部门设置计划财务科(处)和机关财务科(处),中级人民法院行装部门设置财务科(室),基层人民法院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在行装部门设置财务科(室)。人民法庭的财务活动纳入所属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管理。

(八)明确财务机构职责。高级以上人民法院计划财务处(科)主要负责对法院系统经费保障政策及综合性财务制度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配合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法院系统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财务工作,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负责院本级预算计划编制、预算执行控制、决算编报及综合性财务制度制定、财务管理指导等工作;机关财务处(科)主要负责院本级预算执行、日常财务管理、单项财务制度制定及经费开支政策的具体落实、执行等工作。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科(室),负责院本级财务工作及对下级法院和下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九)落实财务归口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科学划分财务工作职能,分清财务管理权责,一切财务活动和各类资金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非财务部门承担财务职责。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管理、财务核算、财务监督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职责;财务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与财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按照管理权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所有各部门在开展涉及财务工作的事项时,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财务部门负责对本院涉及财务工作事项的组织指导、追踪问效以及督促检查。

(十)规范财务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设置财务机构的方式、数量、名称以及职责要规范统一,按照本意见要求调整确定;设置程序要规范严格,由本院行装部门提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及党组审批,报上级法院行装部门备案。财务机构和财务职责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由本院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及党组批准并报上级法院行装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法院要于本意见下发后一年内将财务机构及职责设置调整到位。

四、严格财务人员配备,推进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专业化

(十一)合理配备财务人员。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财务岗位职责要求及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量情况,配备足够的专职财务人员及一定数量财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财务工作岗位设置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确保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高级人民法院各财务科(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应在5人以上;中级人民法院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应在3人以上;基层人民法院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应在2人以上。财务人员的数量要随着财务工作业务量加大相应及时增加,财务人员数量未达到最低配备标准的法院,应于三年内配备到位。

(十二)建立总会计师制度。要配备高素质、高层次的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财会技能指导、参与财务内部事务管理,有条件的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可设置总会计师1人。总会计师为同级法院行装部门副职级至正职级职务,协助行装部门分管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包括本单位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对所辖法院财务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总会计师应当由所在行装部门提名,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随意撤换。如确需撤换,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择优选配财务人员。要选配懂财务善管理的专门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从业务素质上,选配的总会计师要具备必要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法院审判及其他工作,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法院财务工作特点和系统财务管理情况,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等方面的能力;选配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财务人员要具备专业财经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研究分析、开拓创新以及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写作水平较高;选配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财务人员要具备专业财会知识,具有相关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技能,善于理财。从任职资格上,选配的总会计师要取得中级会计师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选配的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人民法院的报账员应由专职财务人员担任。

(十四)配齐配强财务人员。各级人民法院要将选配财务人员列入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完成,重要的财务岗位应由正式财务人员担任,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财务工作队伍。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的法院,要尽快增配有专业财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专职人员。要大胆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根据财务工作需要,将财务专门人才的引进列入法院增编计划,优先安排人员编制,把优秀财务人才选配到适合的财务工作岗位。选配人员主要依靠招录财经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辅之以选调个别业务骨干等办法解决。

五、强化财务教育培训,推进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职业化

(十五)创新财务培训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财务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纳入财务人才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建立和完善培养、管理和使用三位一体的培养管理新机制。要坚持着眼于有效开发法院人才资源,引导财务人员树立学习观念,加强自身修养,积极为参加财务业务学习创造条件,在学习机会、学习时间以及学习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要及时安排财务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组织进行业务交流和参加学术活动,鼓励参加财经类学历学位教育以及会计职称等业务技能考试。要重视和加强对高级财务人才选拔培训,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选送具备一定条件的财务业务骨干人员到国内外或港澳台有关机构、高等财经院校进修、考察、学习,着力培养和储备高层次、复合型财务管理专门人才。

(十六)拓宽财务培训形式。上级法院要加强财务培训指导,加大财务培训力度,将财务培训列入院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培训次数不得少于一次。要把财务培训作为培训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内容,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和省、地(市)三级培训机构的职能作用,帮助财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要通过组织分期、分级、分区域培训以及委托重点财经院校和培训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国法院财务人员轮训,努力扩大财务培训覆盖面;通过联合办学、远程教育、组织巡讲、重点课题研讨等方式,发挥不同培训方式各自优势,切实满足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财务人员的培训需求,努力形成人民法院多层次、多渠道的财务教育培训格局,促进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整体提高。

(十七)提升财务培训层次。要扩大财务培训范围,将中基层法院主要领导、各级法院财务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列入财务培训的对象,进行财务知识培训,增强法院各级领导依法理财意识,有针对性地组织高层次财务培训。要在保证财务人员掌握必备财务业务知识和实务技能的基础上,丰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内容,着力加强财务人员理论学习和综合素质培养。结合人民法院财务工作特点,通过财务培训,既要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又要增强政策理论素养、充实基础法律知识;既要提高业务操作技能,又要培养财务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既要注重业务素质,又要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财经纪律和廉政教育,促使财务人员恪尽职守、依法理财、廉洁自律、优质高效服务,为审判执行工作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六、优化财务工作机制,推进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系统化

(十八)建立健全依法理财工作机制。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财务工作机制,并积极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实行经费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事项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批,先由具体经办的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提出审核意见,逐级报经分管财务领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签署意见后报批,重大支出项目或财务事项要集体讨论决定;要对财务事项实行全方位联动管理,形成财务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经费需求部门论证提出并负责执行、业务相关统管部门事先审核评估、内部审计部门事后监督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自觉增强严管意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于符合财务规定的事项,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对于违反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于涉及财务事项但事先未征求财务部门意见的有关政策文件,不予执行。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财务监管,不得越权管理和审批,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违规办理财务事项, 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对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财务人员,应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九)建立健全科学领导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党组要定期听取财务工作和年度预算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讨论和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帮助解决财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有关部门配合财务工作,引导各部门和全体干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财务工作环境。要增强财务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程序性,减少临时动议,保证财务决策的严肃性,杜绝财务决策和开支的随意性。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选好配强财务部门领导,逐步实现分管财务领导专业化。要支持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财务职责,鼓励保护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关心财务人员的成长、进步。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各级领导要严格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内部要通过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和管理,形成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内部会计控制机制要涵盖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约束法院内部涉及财务工作的所有人员,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审批权限以及相关财经制度要求,审核、审批并及时办理财务事项,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主动进行财务指导,协调解决各部门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注重日常考核监督,加强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将检查结果纳入综合考评内容,必要时可组织财务巡查。要通过对下级法院和下属单位财务指导监督,完善系统经费资金管理,加强财务政策和制度研究,规范系统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有条件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设置审计机构或专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工作机制。要严格绩效考评程序,细化考评指标,落实考评措施,对经费效益、效率以及管理质量实行科学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个人进步成长挂钩。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针对财务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以品德、知识、能力、廉政、作风等为构成要素,建立科学的财务机构和人员考核评价体系。要将财务专业人才作为优质的人力资源,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保障,鼓励财务人员爱岗敬业、安心本职工作。要在政治上关心财务人员的成长和进步,将考评成绩突出的优秀财务人才选任到财务领导和相关领导工作岗位。要落实职级待遇,对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财务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有关政策标准和相应法官职级,落实相应的职业保障待遇,从事财务工作20年以上的,可择优优先解决其职级。要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防止财务人员非正常流失。对不合格的财务人员要立即调离财务岗位,重新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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