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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

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厅(局、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一2015年)》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2月29日

  (此件转发至县)

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国家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56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探索了解决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地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为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推进本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职能和作用,为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提供了保障条件。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残疾人普遍面临的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缓解,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予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县级以上地方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以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积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共同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普遍建立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在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加强协调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建设,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案件处理上切实发挥作用。

(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相应司法救助服务。

(四)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延伸。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的切实利益问题。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确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获得足额经费补助;不断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残疾人受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五)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在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地方,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共同建立500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强化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组织人员保障、能力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

(六)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学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加强不同性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及时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七)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网站,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与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推动建立残疾人组织支持诉讼和非诉讼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检查评估

(一)各地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发展规划。

(二)2013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终期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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