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工伤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伤赔偿是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必须“专款专赔”,他人不得截留、分享。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工伤赔偿款属于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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