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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12日

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为有效发挥接受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定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加强接受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司法公信力是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将审判执行活动置于广泛公开的监督之下,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有效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树立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为人民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接受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完成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法院工作的相关工作,全面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意见和建议;结合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及人事任免的审议和决定等各项监督工作。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和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络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以及开展联合调研、专项考察等多种形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权利。

(三)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事项。重点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和事项的办理工作,及时转化为加强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的沟通,促进提办双方相互理解、增进共识,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四)积极开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的问题入手,丰富和创新更多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便于接受的工作形式和方法,切实增强联络工作的实效性,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面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注重加强与人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的联系,取得他们对开展接受监督工作的支持。

(五)依法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各类抗诉案件,认真听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裁判实体公正。进一步完善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六)有效推进人民法院特约人员工作。通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特邀咨询员、特约监督员等形式,充分发挥他们决策咨询和监督司法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客观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平台,并通过开设院长邮箱、民意沟通信箱等形式,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切实加强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所提意见、建议的分析研究,及时办理反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切。

三、建立健全接受监督工作的制度机制

(一)建立定向联络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实行与人大代表定向联络工作机制,特别是对辖区内全国人大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增进理解。要设立专项工作台账,制定计划措施,认真开展实施,积极争取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二)健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有关事项办理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归口管理、统一交办、分级负责、跟踪督办、沟通反馈等各项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办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完善旁听案件庭审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充分发挥旁听案件庭审工作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审判公正的作用。要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等机关的支持,共同推动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健全重要工作事项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召开会议、编发专刊以及信息发布等形式,及时通报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人民法院工作情况。

(五)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开展接受监督工作新做法、新情况、新问题的总结、分析和归纳,认真做好工作动态和信息的整理报送工作,为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掌握情况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接受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接受监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接受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接受监督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实行接受监督工作院长负责制,切实建立“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的接受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接受监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级各地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接受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机构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和不具备单独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接受监督工作。

(五)完善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接受监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切实调动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开展接受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其他不良后果的,要给予问责。

(六)加大物质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为开展接受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切实保障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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