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请注意,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继承。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就视为其接受继承。
然而,如果继承人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并且这一表示得到了本人的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那么这种口头放弃也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就不会被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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