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 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31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陶冶与邓秀芳财产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陶庭柱、陶齐氏夫妇生有一子(陶国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 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31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陶冶与邓秀芳财产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陶庭柱、陶齐氏夫妇生有一子(陶国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