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 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办〔2003〕236号 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海南、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 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办〔2003〕236号 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海南、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